美国保护儿童不受虐待

发布时间:2011-8-1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几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我突然接到一个多时未曾联系的朋友的电话,他焦急地问我有没有空余的房间给他暂住,我问他原因,他说前几天他在管教上中学的儿子时,暴怒之下一脚将儿子从椅子上踢到地上,还要追着打他,儿子就打911电话报警,结果他被警察抓去在拘留所蹲了一天,法官还下了限制令,在社会工作者调查他是否有虐待子女行为期间,不许他在五百码内(约合450米)接近他的儿子,我这位朋友没有办法,只能到外面找房子暂住。好在后来他儿子知道了问题的严重性,向调查人员表示自己的父亲是第一次打自己,而且对子女一直很好;朋友的妻子也向调查人员表示自己的丈夫是好父亲,加上周围邻居以及学校老师都表示过去从来没有看到或听说过我的朋友打骂过子女,结果他没有被定性为“虐待子女”,免去一场灾祸,重新回家与妻子儿女一起过日子,事后再也不敢在家动粗。

    父母虐待子女在美国是一项比较严重的家庭暴力罪,大致说来,根据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USDHHS)的定义,虐待儿童有四大种类:疏于照顾、身体虐待、心理与情感虐待以及性侵犯。在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身体虐待以及心理情感虐待,用中国人的话说其实就是打、骂子女,所以,虐待子女也可以归纳为疏于照顾、打骂以及性侵犯。

    父母对子女疏于照顾是虐待子女中最常见的种类,根据卫生与公众服务部2007年发布的报告,从1999年到2005年,在所有虐待儿童的案件中,对子女疏于照顾占64.8%,也就是说接近三分之二的虐待儿童案件是疏于照顾。所谓疏于照顾,主要是指父母或监护人未能充分满足子女的各种需求,包括物质以及精神上的照顾。比如未能提供足够的食物、衣物或医疗保健,未能向子女提供他们所需要的父爱母爱,或者没有保证子女受到最起码的教育,没有及时带孩子看病、没有保证好孩子的安全等等。

    举例来说,美国许多州都规定未成年子女是不可以在没有成年人照看的情况下在家的,年龄的大小各州不同:马里兰州、佐治亚州、北卡罗莱纳州是8岁;北达科他州是9岁;密歇根州、俄勒冈州、田纳西州、华盛顿州是10岁;内布拉斯加州是11岁;科罗拉多州、特拉华州、堪萨斯州是12岁;伊利诺伊斯州是14岁等。也有一些州没有明文规定,比方我住的弗吉尼亚州就没有相关规定。但根据全美儿童安全(Safe kids USA)的建议,家长最好不要在子女12岁以下将他们单独留在家中。对于华人家庭来说,由于移居美国前没有这样的经验,所以常常因为工作或学习需要,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也有人因此触犯当地法律。但从另外一方面说,由于现在单亲家庭或双职工家庭增多,在照看子女与上班赚钱之间很难兼顾,所以只能在子女放学后寻找课后活动或请人代为照看,此类开销不小,给家庭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因此之故,联邦政府在税法上还有特别的免税规定,使得花钱请人照看孩子或参加课后活动的家庭,可以免除一部分税款。

    在虐待子女案中,打骂孩子占23.5%,接近四分之一。从后果上来看,打骂孩子常常比疏于照顾更严重,许多时候,社安工作者可以将子女强制从父母那里接管过来,由儿童保护服务(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机构代为照看。从总体上看,在虐待孩子的案件中,19%的孩子会被儿童保护服务接管照看。

    在虐待子女中,性侵犯占9.3%,这个比例可以说不低,据分析,美国家庭的离婚再婚比率比较高,这与性侵犯子女可能有一定的内在联系。

    据统计,2001年全美约有1.2%的儿童被虐待,其中白人家庭占50.2%,黑人家庭占 25%,拉美裔家庭占14.5%,印第安人家庭占2%,而亚裔家庭则比率最低,占1.3%。在一般人的观念中,欧美家庭对子女的管教比较宽松,而亚洲人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管教就比较严厉,不过从统计数字看,亚裔家庭是最少虐待孩子的。

    卫生及公众服务部有关父母虐待子女的报告还发现一个重要的事实,即亲生母亲虐待子女的比率是亲生父亲的二点六倍,这与一般人对父母的感觉是“严父慈母”的印象大相径庭,也许母亲与子女相处的时间比父亲多,或者母亲对子女的要求比父亲高,所以就容易出现打骂子女的情况,但这只是我个人的推测,没有什么根据。

    美国各个州都有各项保护孩子不受虐待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一般属于家庭法范畴,而一旦出现虐待儿童案件,常由社会工作者、主要是儿童保护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如果案件严重的,还会有警方介入调查,虐待罪名一旦成立,家长除了面对民事起诉外,还可能受到刑事起诉。从总体上看,法律及政府对儿童的保护是全方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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