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持有由任何一个申根国颁发的签证可以在申根区内自由地流动;申根国包括下述15个国家:丹麦、瑞典、挪威、芬兰、冰岛、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和葡萄牙,签证的最长有效期为90天 。
有关使馆和总领馆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管理条例,签证申请者必须到其长期居住地的行政领事馆办理签证;根据申根规定,签证由申请者在申根区主要目的国签发,可以不是第一入境国,如果申请人在几个申根国家停留的时间相同,则应该到其第一入境国的驻华机构申请签证。
申请签证
官方护照、外交、公务及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必须通过中国相关部委或一些被授权机关递交签证申请,持因私普通护照者必须亲自前来申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09:00-11:00,丹麦和中国假日除外。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东五街1号;邮编:100600
电话:+86(10)8532 9900
传真:+86(10)8532 9936
E-mail:bjsamb@um.dk
材料
1、二张短期停留申请表格并贴二张2寸近照,表格须用英文大写完整正确填写,所有使馆给予的文件均须申请者本人签名;
2、护照必须由本人签名并且保证其在签证有效期后仍90天有效,身份页的复印件一张;
3、丹麦邀请方的邀请信,并且要注明:a、预计停留期限,b、停留的目的和行程安排;
4、邀请人的护照复印件,非丹麦籍邀请人需出示有效的丹麦签证或长期居留卡的复印件;
5、邀请人在丹麦的工作证明;
6、经济担保〔写入邀请信中,如果申请人自己承担费用,须出示银行存款证明原件〕;
7、如您探访丹麦的亲人,请出示关系公证书的原件;
8、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学校的准假证明。
注:上述所有文件需要提供原件。
补充材料,信息和提示
使馆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也有权要求申请人前来面谈,所有材料均需用英语或丹麦语;申请人提供了以上材料后,并不代表使馆一定签发签证,签证审理时间可能是2个月或者以上。
费用
350RMB,将根据入境次数和逗留期限进行计算,费用按照当时汇率用人民币在申请签证时付,并且不退还;如需使馆回寄护照,另付EMS特快专递费用并请注明姓名、通信地址,邮编及电话。
丹麦驻中国总领事馆信息
丹麦驻上海总领事馆:管辖上海、江西、安徽、江苏和浙江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地址:上海延安西路2200号国贸中心701室 200336
电话:+86(21)6209 0500
传真:+86(21)6209 0504
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管辖广东、广西、福建和海南四省市的签证事务。
地址:广州市流花路中国大酒店商务楼1578室 510015
电话:+86(20)8666 0353
传真:+86(20)8667 0315
丹麦驻香港总领事馆:管辖香港和澳门的签证事务。
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402B室
电话:+852 2827 8101
传真:+852 2827 4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