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就服法修正”:求才不得限年龄、性倾向

发布时间:2007-5-21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征业务助理, 限卅五岁以下」这样的征才广告以后不能再刊登了。 立法院昨天三读通过就业服务法修正案,新增雇主及人力仲介机关, 不得对招募人力有年龄、出生地及性倾向的限制,违反者可处卅万以上、 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考量到担任看护工的外劳一旦逃跑,对被看护者的生命与身体安全恐有所危害, 修正后的就服法增列条件,明订如外籍看护工在机场或收容单位失踪, 或在雇主家失踪满六个月,且雇主经推介本国籍照护服务员未成功, 雇主将可申请递补外籍看护工。

  就业服务法原已明订雇主征才不得有性别、婚姻等歧视,昨天通过的就服法修正案, 再增列不得有年龄歧视。 提案立委卢天麟指出,根据主计处统计,中高龄失业率有增加趋势, 显示因为年龄歧视而产生的中高龄人口失业问题逐年加剧;立委黄适卓表示, 台湾已进入「高龄化社会」,有必要提出「反年龄歧视」法案让中高龄者也获工作权保障。

  依现行规定,外劳一旦逃跑且未寻获,雇主直至原聘雇许可届满前都不得另聘外劳, 此规定让许多雇主怨声载道,立委也一再要求修法解禁, 但最后立法院考虑到全面开放外劳逃跑可以递补,可能衍生雇主、 外劳或仲介业者相互勾串,导致非法外劳泛滥问题, 修正后的就服法因此只对外籍看护工的递补作一定条件的解禁。

  不过对过去外劳逃跑一旦被查获,相关遣送回国的旅费及收容期间费用都要由雇主负担, 引发雇主「人财两失」的抱怨,新修订的就服法明订,相关费用改由非法容留、 聘雇或仲介外劳者负担,原雇主缴纳的保证金,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返还。

  修正后的就服案明订不得对受雇者「性倾向」有所歧视,被同志团体视为一大进步。 不过为让「性倾向」的定义更明确,院会也通过立委吴英毅等提出的附带决议, 明订不受歧视的「性倾向」,不包括「娈童癖、动物恋、性虐癖及其他病态倾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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