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教育体制概述及各级教育介绍

发布时间:2022-07-12

1977年再次进行教育改革,使普通教育开放化,富有弹性,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学生兴趣和特长的需要;将七三二制改为六三三制,普及六年免费义务教育;加强小学的劳动课和中学的职业课程,为学生升学和就业作准备。

1990年政府决定逐步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并对 1977年教育改革方案以及有关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学前教育 1年~2年,儿童 3岁入学。学制 1年~2年,初等教育 6 年,为义务教育(6岁~12岁)。课程分基本技能、生活经验、品格培养和工作经验四类。

中等教育分为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后者修业 1 年~3 年不等,主要培养熟练工人和初级技术人员,分工、农、家政、经济、旅游等类别。毕业生可升入对口高校。普通中学分初中、高中,各为 3年(12岁~18岁),通过选拔考试招生。初中设语言、科学与数学、社会、品格培养和劳动教育五类课程。初、高中均实行必修选修课制度。高中实行学分制,开设泰语、社会、科学等必修课,另有文、理和职业三种选修课。学生修足学分即可毕业。

1990年,在校学生:学前 122.4万人,占 4岁~6岁儿童的 33%; 小学 646.5万人,占适龄人口的 85%;初中 122.1万人,占适龄人口的 33%; 高中 86.2万余人,占适龄人口的 23.4%。同年,小学升学率 40%,初中升学率 50%,高中升学率 15%。

高等教育包括中等后的各级各类教育,培养学术和职业技术高级人才。分 4个层次:专科 2年~3年;本科(学士学位)一般为 4年,有的学科 5年~6年;硕士学位 2年;博士学位 3年。本、专科招收中学毕业生或具同等学历者,有考试选拔和免试入学两种招生方式。1988 年有大学生 49.2万人(不包括开放大学),占 19岁~22岁人口的 7%。教育的 4个阶段均设有特殊教育和非正规教育。

教育行政实行中央和地方多层次合作制,分中央、府和地方三级。中央级为 3个部门:教育部、内政部(负责初等教育)和大学部。此外,总理办公室内设有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协调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工作。府、地(市)均设有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各级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预算拨款,1990年教育预算占国家预算的 20%,占国民生产总值的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