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政治体制概况

发布时间:2007-5-31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澳大利亚的政治机构和习惯沿袭西方的民主传统,反映出英国和北美的经验。澳大利亚联邦实行三级政府体制(联邦、州、地方)。澳大利亚议会(立法机构)和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全国利益的所有事务。

六个州政府和州立法机构补充联邦政府的活动(北部地区和澳大利亚首都直辖区同各州的情况类似,在很大程度上实行自治),在城、镇、市和郡一级共约有900个地方政府机构,1902年联邦举行选举,通过这次选举,澳大利亚成为妇女最早享有选举权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成立联邦之前,1894年,当时南澳大利亚殖民地的妇女已率先获得了选举权。关于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权力在成文宪法中已有明确规定。该宪法自1901年1月1日各殖民地结成澳大利亚联邦之日起生效。宪法的修改必须通过公民投票。投票时除了需要全国多数人赞成外,在六个州中还必须至少有四个州的多数投票者赞成,方能修宪;自从联邦成立以来,先后共有42项提案交公民投票表决,其中8项获得通过,女王伊丽莎白二世是澳大利亚正式的女王,联邦总督和六个州的总督是女王的代表,关于澳大利亚是否应当成为共和国和由一个澳大利亚人担任国家元首的问题,目前正在全国进行讨论;1993年10月,由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设立的共和国咨询委员会就此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已提交了一份报告,改为共和国的事,需要由人民举行公民投票来决定。

澳大利亚议会

澳大利亚的议员是由公民选举的。在众议院中占多数的党或多党联盟将组成政府,提供总理和各部部长人选,政府部长必须是议员。宪法规定众议员的人数须尽可能接近参议员人数的两倍,众议院有议席147个,按各州人口比例进行分配:新南威尔士州50席,维多利亚州38席,昆士兰州25席,西澳大利亚州14席,南澳大利亚12席,塔斯马尼亚州5席,首都直辖区2席,北部地区1席,众议院的选举,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参议院由每州各选出12名,首都直辖区和北部地区各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在通常情况下,每州选出的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三年改选其中的半数,代表两个地区的参议员的任期最长为三年,他们的任期与众议员相一致。

州议会

除昆士兰州、北部地区和首都直辖区外,其他各州议会都实行两院制。昆士兰州在1922年废除了上议院。在新南威尔士、维多利亚、昆士兰和西澳大利亚州,下议院被称为立法会议,在南澳大利亚和塔斯马尼亚州,下议院称为众议院,五个州的上议院都称为立法委员会,教育、运输、执法、卫生和农业由各州自行管理。

地方政府

各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职责不尽相同,一般说来,它们负责城镇规划;管理公园、娱乐场所、游泳池、公共图书馆和社区中心;公路、街道和桥梁的建筑与维修;供水、污水和排水系统;公共健康与卫生;建筑监督,度量衡和其他规章。

执行机构

内阁是政府制定政策的主要机构,它由总理主持,部长中约有一半是内阁成员。内阁会议不拘形式,秘密举行,内阁的决定通过行政委员会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委员会是由总督主持的一个程序性的组织机构。虽然所有部长都是行政委员会成员,但通常只有两、三个部长出席会议。

选举

凡年满18岁和18岁以上的澳大利亚人均有义务参加联邦和州选举的无记名投票,凡有资格参加选举的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投票,则将被处以罚款,但是在选举地方政府时,投票并不总是具有强制性的。

政党   

进入澳大利亚议会的有四大政党,它们是:澳大利亚工党、澳大利亚民主党、澳大利亚自由党和国家党,各党的组织机构相似。它们都是全国性的政党,没有联邦执行机构,召开全国范围的大会,在各州有分部或分支机构,各党都主张实行法治,支持维护议会民主和个人自由(包括言论、宗教和结社自由)。

司法

宪法规定,澳大利亚的司法权属于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和澳大利亚议会建立的其他法院,议会建立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家庭法院,负责处理联邦法专门规定的一些领域中的案件;此外,州法院在某些领域被授予联邦司法权。所有州、首都直辖区和北部地区都有自己的法院系统。

执法

澳大利亚执法职责由联邦、州和北部地区的警察共同履行。各地警察独立地维护本州或本地区的法律。但是他们之间和各政府之间也进行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合作。澳大利亚联邦警察署和国家灭罪局是联邦政府的主要执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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