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旅行社证明已支付在捷克共和国期间的旅游食宿和其它服务费用的凭单,或食宿担保(如酒店预定单等)以及在捷克停留期间的资金证明
4、有确定航班日期的往返飞机票原件以及复印件
5、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的保险
6、申请人全部资金状况(如资金证明)
7、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函,其中注明申请人工作职务及回国后与单位的工作关系。
8、可能会要求出示其它可以证实签证申请表中所提供的信息的材料,如户口本,个人身份证等。如果短期签证的申请者持有经捷克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局当地分局认证的官方邀请函,则无需递交医疗保险。
(七)、停留期超过90天的签证
1、旅行证件(有效期应至少从在捷克停留的可能期限延长90天)
2、两张同底近期照片(尺寸3,5 X 4,5公 分 ,照 片为 光 面 黑 白 或 彩 色)
3、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的资金证明(如,申请人银行资金证明):
工作目的:无须提供上述资金证明
留学目的:资金金额一年至少为14,400捷克克朗,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
商务目的:资金金额一年至少为120,000捷克克朗,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相当于
4300欧元)
其它目的:资金金额至少为93,600捷克克朗,或其它可自由兑换货币(相当于3 400欧元)
上述证明材料的译文须使用捷克语官方译文
4、证明赴捷克各种目的需提供的资料:
工作类:需提供由捷克劳动局颁发的工作许可证,或在捷克劳动局申请工作许可证的参考号
探亲访友类:需提供结婚证(邀请方为配偶)、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邀请方为子女)。此类材料的译文都必须使用捷克语官方译文,并且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认证后由捷克驻华大使馆认证
留学类:需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或者捷克教青体部出具的证明材料
体育或文化活动类:需提供捷克相关单位的证明
企业经营类:需提供捷克当地商业局颁发的证明
公司入股类:需提供有申请者名字的公司营业执照或公司成立合同
医疗类:需提供捷克医疗单位接受治疗证明
旅游类:需提供捷克旅行社证明已支付在捷克共和国旅游期间的食宿 和其它服务费用的凭单
5、食宿担保
6、在捷克无犯罪记录证明(15岁以下的申请者无须提供此项证明)在提交签证申请表时可在使馆办理。要求出示用于确认表中所给出信息的文件(父母姓名、居住地址等)
申办停留期超过90天的所有文件材料中,除申请人护照、出生证明、结婚证以及照片外,其它材料均在出具日期后180天内有效。长期签证的申请者,递交材料时无须出示保险单,但在获得签证后,需办理捷克共和国停留期间的保险。
证明材料的译文均须使用捷克语官方译文,须由捷克使馆或官方认可的翻译人员翻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