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乌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

发布时间:2007-4-30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根据1998年12月11日中乌在中国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乌克兰高等院校颁发的学历证书和乌克兰最高学位委员会颁发的学位证书。


一、经国家教育部外事司综合处核实,中国承认乌克兰学校毕业生文凭的条件是:
1、乌方学校必须是国立大学;
2、中方学生必须具有高中毕业学历;
3、必须获得乌方预科结业证书;
4、在乌大学规定学年内学完规定课程;
5、须在中国驻乌使馆教育处注册,每年报送学年成绩单。


二、关于《中乌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的主要内容,该协议规定:
乌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中等学校颁发的高中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报考乌克兰的高等院校。
   

    乌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等专业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持该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乌克兰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乌克兰的高等院校。
乌方承认中国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可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俄罗斯联邦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中方承认在乌克兰颁发的(完全)普通中等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报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高等院校。
   

    中方承认在乌克兰颁发的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该证书持有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及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或报考高等院校。
中方承认在乌克兰颁发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持此类证书者,有资格按证书上注明的专业方向或专业、学位或所具专业水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职业活动、进修、继续学习和攻读学位。
   

    本协议适用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颁发的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在乌克兰境内颁发的国家样式的学历、学位证书。

文章:“《中乌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正文完
热点文章
在线咨询
 开始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