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交签证和公务签证:对前来正式访问或经过立陶宛领土、按照立法律、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惯例享有外交、领事和相等特权以及豁免权的人士发给外交签证或公务签证。
(2)普通签证:对因私人目的、旅行、经商、治病或其他原因需短期进入立陶宛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发给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由立驻外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内务部移民局按申请要求的期限颁发,期限不超过一年。
(3)专门签证:发给赴立陶宛共和国工作或学习的外国人。专门签证由立驻外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根据内务部移民局的批准件颁发。内务部移民间按其工作和学习期限核发此类签证。
(4)过境签证:发给需经立陶宛去其他国家,并已持有该国签证的外国人。如其进入第三国不需签证,则可按第三国的规定发给签证。 持有过境签证者每次在立停留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过境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由立驻外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内务部移民局颁发。
(5)团体签证:发给一组人的普通或过境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