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材料都必须经翻译公司翻译成法文或英文;所有复印件都必须使用A4复印纸;材料需要申请人亲自提交,法国使馆不接受通过信件递交的申请,并保留询问和索取补充材料的权利;并且提供上述材料并不表示一定能够获得所申请的签证。
探访者需要提供的材料:
1、中国公民:户口本原件、户口本所有页及备注的复印件和翻译件;
2、由雇主出具的写明当事人姓名、职务、月收入和允许其因赴法旅行请假的证明原件,该证明材料上须标明雇主的地址、联系方式,加盖公司印章,还须写上开具该证明的负责人的职务、姓名并由其签字,同时还应附该公司雇主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接待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由接待人向其所在地的市政府、警察局申请后开具(有可能在通过边防检查时被要求出示该证明);
4、法方出具的邀请函,写明访问目的;
5、在中国的日常收入证明(月收入、退休金、抚恤金、租金收入、银行储蓄)或任何与申请人个人情况有关的材料(财产证、汽车注册证明);
6、经航空公司确认的往返机票的预订单;
7、在一张白纸上用中文写上您的个人地址和电话号码;
8、二张近期拍摄的彩色证件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