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加国有200万人曾领取俗称“枫叶卡”的永久居民证,第一批领卡人5年有效期于今年已届满。根据现行移民法,永久居民未依规定在任何5年时间内,在加拿大住满2年,将因此丧失移民资格。这一条例令到很多准备换枫叶卡的永久居民,担心资格是否会被取消。
移民部解释,旧版移民法中有关“申请人没有放弃加拿大意图”的条款已经不存在, 亦即是未实际在5年内住满2年的永久居民,不能再向移民部以没有放弃加拿大为理由,申请延续其永久居民的资格。移民部在最新给抵加移民的指引当中,特别说明有关现行移民法中,对于永久居民居住时间的规定,并且将新法与旧法不同之处,用方框圈出,提醒新移民必须注意。一旦永久居民无法住满规定时间,如果永久居民人在加拿大,移民部官员可以发出离境令 (departure order),要求该名已无资格的永久居民,自动离境。收到离境令的人士,依法可以在30天之内提出上诉,如果不在期限内提出上诉,则以后不得再上诉。如永久居民当时是在海外,移民部官员将会写信告知其永久居民资格已经丧失,事主收到信后,可在60天内向移民部提出上诉。通知信中会附有如何上诉的指示。移民部的指示说,人在海外的永久居民若要返回加拿大参加上诉聆讯,那么海外的签证办事处会发给该人士一次使用,返回加拿大所需的旅游文件。
根据移民法规定,未能依规定居住的持卡人,除了以下三类特殊情况以下,将无法再持有永久居民资格。
1.不在加国的期间,有具公民资格的配偶陪伴在海外;或是
2.受雇于加国企业或是加国政府;或是
3.配偶是永久居民,但受雇于加国企业或是加国政府。
以上三类人,他们不会因人不在加国居住丧失身分,但在海外居住时间,并不能计算在申请成为公民所需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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