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澳大利亚各高校成绩陆续发榜,留学生中又有一些上了一年8门课程的学生,居然有4-8门课程考试不及格,或者出勤率不足80%,这样的学生即将要被学校勒令要么7天内参加听证会说明其原因,或者接受被学校开除的决定。由于大部分这样的学生主要原因都是学习能力问题,或者是个人一些因素,所以这样的签证被学校报移民局后,面临的就是移民局直接取消签证。除非申请人可以提供出受到不可抗力和令人同情的因素影响的可靠证据。澳大利亚留学网专家提醒,澳大利亚移民局对留学生的法律是非常严格的,如果第一学期出现严重的成绩危机,其实就应该考虑更换一个学校或者课程了。另外申请人在出国之前就要想清楚自己究竟适合读什么课程和专业。
学生签证条件设有两条铁规
澳大利亚移民部为了规范留学市场,避免出现留学生到澳大利亚的目的不是为了学习,比如来非法打工等情况的发生,特意在学生签证条件里设置了8202这个条款,即如果签证持有人,不是政府资助学生,则必须满足两个方面:一、必须参与课程80%以上(即出勤率不能低于80%);二、所取得的成绩必须让学校(education provider)满意。
满足学校的最低学习表现
对学生签证的一项规定是必须满足所在学校所要求的最低学习表现,如果学校认为学生没有达到最低学习表现,学校就必须出示“第20条通知”。至于什么是学校要求的最低学习表现,依照有关法律,完全由学校自己决定。不少学校将学生在某一学期50%以上的课程不及格定义为不满足最低学习表现。学生被学校录取后,也可以因为成绩不好而被出示“第20条通知”,从而被取消签证。
出勤率必须达到80%
在澳大利亚,出勤率不足是致命的,一旦出勤率出现问题,就要影响到学生签证。如果攻读高中、预科、语言班和文凭课程留学生的出勤率达不到80%又无适当理由,则学生签证必须被取消。以大学为例,澳大利亚大学每学期实际授课时间约为13周,一门课只要缺席3次,出勤率就低于80%。特别是许多学校点名多在上课开始前的10分钟内,错过了点名就变成了缺勤。
澳大利亚法律规定:该留学生入学的学校在得知该生的出勤率不到80%后,必须向该生发出所谓的“第20条通知”,学校如果隐瞒不报则要受到相应的惩罚或制裁; 留学生在该通知出示日起的28天内必须本人持护照到移民部门报到;移民官将与该学生面谈,要求其说明并出示导致出勤率不到80%的理由和证据,如理由适当,证据确凿,签证可以不予取消。如果该学生在“第20条通知”出示日起28天内没有到移民部报到,则该学生签证在第28天结束时自动被取消。
处理好出勤率有诀窍
处理好出勤率的问题,除了保证按时上课外,还要注意些什么呢?
第一,一旦收到“第20条通知”后必须马上引起充分重视。什么是缺课的正当理由?什么不是正当理由?法律上都有详细的规定。什么样的证据有用,什么样的证据无用也有讲究。比如病假条,注册的西医出具的才有用,中医出具的病假条则常常没用。
第二,学生变更住址须及时告知学校。如果学生没有将变更的住址通知学校或是因为任何其他原因,没有及时收到“第20条通知”,则签证取消后,“没有收到”是不能作为推翻签证取消决定理由的。
第三,随时从学校了解自己的出勤率。“第20条通知”由移民部起草好样本,放在学校需密码才能进入的网站内。一旦通知发出,在学生收到通知同时,移民部也收到电子复印件。即使是因学校记错了或算错了出勤率,移民部还是要照章办理,给学生留下很大麻烦。
第四,尽量不要在学习期间请假回国探亲。想回国探亲,一定要向学校请假;并说清楚请假的原因和期限;一定要有学校的书面同意;一定要到期就归,不要延期。
第五,学习期间遇到身体不舒服,即使是像头疼、肚子疼这样的小毛病,也要到医生那里去看病开假条。只要说清楚需要休息,一般西医都会开具假条,再向学校请假。第二天将假条交给学校,自己也要留个复印件。
学习吃力及早转课程
不少学校一般不会在第一学期就因为学生在该学期50%以上的课程不及格而出示“第20条通知”,学生很容易麻痹大意。在之后的学期中如果还有50%以上的课程不及格,学校才会出示“第20条通知”,但那时已经成了“累犯”,再要“平反”则困难重重。
关于成绩的问题,各大学对学生的学习容忍度不太一样,有的要求成绩通过50%,有的40%,无论如何,成绩不好都是很危险的信号,澳大利亚留学网顾问建议,如果第一学期已经感觉学习太吃力,那么要尽快考虑转课程或者转学校,切不可以麻痹或者死要面子,导致后面被动。
当然,学生成绩不好,有的是因为不用功,但也有不少是因为所选课程不适合。曾经有一名重点高中赴澳留学的学生,家长因考虑让她学完后移民方便,硬逼着女儿学IT。结果女儿学得非常辛苦,三年课程六学期有四个学期课程通过率不满50%。学校出了“第20条通知”,移民部将其学生签证取消。这个例子说明,子女在澳选课,一定要适合子女本身的条件和兴趣,不可盲目考虑日后的移民。即使是考虑学成后移民,也有许多专业可选。(来源:广州日报 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