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务院:进来难出去也别想轻松

发布时间:2008-5-27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根据美国国务院领务局公布的《移民与国籍法》条文,美国公民即使已经完成法定程序,宣示放弃美国国籍,但最终仍须由美国国务院审定是否同意,且如果国务院没有核准一份“丧失国籍的证明文件”,这位公民之前进行的各项放弃国籍的法定程序,仍然没有法律效力。

据中央社消息,美国国务院有关工作人员重申,移民与国籍法第349条规范了美国公民放弃国籍的七种情况,符合这七项的公民有意放弃美国籍,仍必须在“志愿且明确”的行为下,完成三项法律程序。

这三项程序为:“到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在一位美国外交官或领务官面前、签署一份放弃美国籍的誓词”。移民法条文同时明指,如果没有完成这三项法律程序,这位公民有关放弃国籍的宣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

官员并表示,美国公民获得其他国家的国籍,这位公民的美国籍不会因此自动失效;美国公民担任其他国家政府的官员或为这个政府服务、并宣誓效忠这个国家,这位公民的美国国籍也不会自动失效。

根据美国国务院领务局网站所公布的移民与国籍法内容,根据第358条文,当民众寻求放弃美国国籍、并递交必要文件给美国驻外单位的领务官员,“仍然需由在华府的美国国务院作最终决定,是否核准这位民众的放弃国籍声明”。

这项条文内容并包括:直到国务院核准一份“丧失国籍证明”之前,这位民众所签署的放弃国籍誓词,仍然不具有“终止这位民众的美国籍”的法律效力。

移民法其他相关条文还规范,宣示放弃国籍的文件如果不是国务卿核定的格式,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民不能透过信件、代理人、双亲来宣布放弃国籍,公民原则上也不能在美国境内宣布放弃国籍。

来源:未名空间(www.mitbb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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