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入籍申请居住认定逾加严格

发布时间:2008-8-19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加拿大公民入籍法庭以往判例的统计显示,入籍法官对申请人在加拿大“居住”的认定标准越来越严格,有时甚至矫枉过正,将某些实际居住天数亦排除在1095天的入籍计算公式中,造成不少申请人的困扰。

过去加拿大公民法庭在计算四年住满三年的入籍条件时,对“居住”的认定主要根据两项标准,一是严格的“实际居住”(physically present)原则,要求申请人四年内一定要亲自在加拿大住满1095天;另一为较宽松标准,只要申请人能举证他与加拿大仍维持“紧密连结 ”(strong connection),亦可认定为有居住的事实。

加拿大公民法官在裁量入籍申请案件时可自由决定采用那项居住认定标准,若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联邦上诉法庭只能就公民法官的天数计算是否有误进行覆核,不能推翻其所采用的居住认定标准。

王仁铎律师表示,近期加拿大公民法庭法官不但一致采用严格的“实际居住”标准,甚至还矫枉过正,将“居住”解释为“有紧密连结的实际居住”才算数。

他举例,某位新移民抵达加拿大后先住两个月,尔后返回原居地居住10个月,接着回到加拿大住满两年十个月后提出入籍申请,根据入籍相关规定,该申请人完全符合4年内住满1095天的入籍标准。

但公民法官却认为该申请人最初居住的两个月并未有安顿在加拿大的打算,与加拿大没有“紧密连结”关系,不符合居住条件,因此不计入1095天的计算公式,将其退件。

王仁铎表示,这完全是公民法官片面曲解法令的小动作,对不少申请人造成困扰,目前他经手的上诉案就有三起是类似情况,其中一位甚至只差三天还是遭退件。

他建议申请人送件前一定要试算清楚天数,确定自己四年内住满1095天,如果自认受到公民法官不公平对待或刁难,一定要据理力争,必要时可征询律师的法律意见,考虑上诉。

供稿:未名空间(www.mitbb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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