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费留学中介是关系民生和社会安定的一项敏感行业,需要经过教育部的行政审批和特许才能经营,这早已为国务院明确。在目前火爆的留学市场形势下,从确保社会安定考虑,政府加强对留学中介的监管迫在眉睫。
警惕:不规范的留学中介存在形式五花八门
非法的留学中介,目前猖獗日盛,令人担忧。不久前,山东省青岛市的一家广告公司发起在香格里拉大酒店举办了一个留学国际教育展,参展的留学中介公司近20家,其中,真正有教育部合法的留学中介资格的只有两家,半数是没有资质的公司,剩下的三分之一,属挂外地有资质的公司牌子,但是实际上是身份不明的公司或办事处。没有资质的公司平常只能在一些目前监控不了的网站上作广告,或自己设立网站招生。但是,挤在留学展的名下,就可以大摇大摆地公开登台了,混在合法中介的队伍中,蒙惑家长和学生。
近年来,北京、上海的非法机构又有一些新的花样,比如,在国外求得某几所大学或学校的一纸委托和授权,自称为全权代表。回国后,自设外国某校中国办事处(一般不注册),以外方代表的名义批发项目与合法机构合作招生,从中牟利,使不合法变通为合法,或直接挂牌国外学校办事处蒙惑学生家长。这种个人行为更为危险。
合法的留学中介不规范的行为,令其资质和品牌效应大大缩水。某市,首批获得教育部留学中介资质的一公司,在市区内设了4家独立办公的营业部,最近距离的只有几百米,除了注册地总部是自己经营外,其他的都是挂靠经营,只要每年向该公司交5万至10万元人民币管理费,即可挂上其名称经营或注册一个营业部。然后,该营业部再可以二挂、三挂,混乱之极。由于没有统一的协调和管理,各个营业部各自为战,广告内容互相矛盾,同一个公司、同一个国别项目,其收费标准和操作方法却大相径庭,且互相压价竞争。
异地经营者的情况也五花八门,目前合法的中介机构跨省经营的形式大约有下列几种:第一种,是总部经营,由中介公司所在地面向全国发布广告、开巡回展会,通过电话接受咨询,通过邮件接受材料,通过视频面试,或者在非常必要的情况下,请当事人亲赴公司所在地签署有关文件或接受面试,这是比较正规的形式;第二种,是在全国各地开花,注册办事处、分公司,由分公司作广告,总公司作后盾指导,提供项目或技术支持,这种形式实际上是分支机构经营;第三种,是挂靠经营,由总部出牌子,各地的个人或无资质的公司向总部交管理费,自行注册一个办事处或分公司、子公司等,以总公司名义但是承包或挂靠经营。后两种模式很难区别开来。
解密:不规范的留学中介其黑幕令人眼花缭乱
非法留学中介主要有以下特征。其一,急功近利,短期行为严重。为了与正规公司竞争,必须以价格超低出现,但是,一旦客户上了套,各种巧立名目的收费会很多,比如查询费、管理费、翻译费等。有的,还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为由,在汇率、购买国际机票上大做文章,额外多收很多钱。
其二,管理混乱和诚信意识很差。由于非法经营为工商、教育主管部门所不容,因此,这些机构只能羞羞答答地下经营,目的是捞一把就走,因此,没有什么管理,没有长远规划,也从来不会想如何做大做强、树立口碑。表现为合同意识差,要么没有合同,要么合同非常不规范,单方面的霸王条款,生怕被主管的政府部门抓住把柄。
其三,业务操作不规范,从业人员极少且缺少培训。为了承揽业务,做到做不到的都敢承诺,合格不合格的申请都敢接收,敢于为出国人员编造假材料、为家长做假包装。一旦暴露,随便找个借口推脱了之,费用却照收。
其四,产品(项目)质量差,用一些国外低劣学校来作为产品包装后推销,包括学校的资料介绍、公司的一些简章,都不会舍得投入太多资金。非法中介目前的广告宣传大都是借助于网站,计算机网络信息逐渐成为大众主流媒体,还无法控制。
挂靠经营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员工的劳动保险及档案关系均不在合法的中介机构名下,因此,实际上,其从业者与被挂靠的公司无关,对被挂靠单位可以不负责任,被挂靠的单位对其也没有太大的制约,从而,一旦出现大的纠纷,从业者可以一跑了之。
其二,签约的合同不合法,或者是以办事处名义签约,或者某分公司签约,但是,因其广告形象宣传、咨询材料均采用其被挂靠公司的标志,因而,学生或家长对此有疑义的较少。从合同的法律效力来讲,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是无权签约的,只有法人单位才能承担法定的风险和责任。由于挂靠单位与总部很远,对其缺少忠诚度,胆子大的甚至自己私刻一枚总公司的合同章自立为王。
其三,财务收费不合法。收费的收据不是税务发票或被挂靠的财务,而是无税务章的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收据,或者,干脆为另外一家无资质的公司的收据或发票,如果对方有疑义,则以总公司路距较远不方便,只能代收等搪塞。
挂靠经营的目的不是长远经营、不是将提高公司的信誉和社会责任视为自身的责任,而是短期利益,自然其经营手段也是急功近利,赚钱时还可以,一旦发生纠纷和意外事件,需要赔钱来处理,就会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损坏企业的诚信为代价了。
建议:铲除违规留学中介的存在土壤
建议一,发挥各级市、县级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留学市场监管。
按照1999年教育部5号令和6号令精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监督管理、广告发布等均由省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和工商主管部门统管。而随着城乡差别的逐步缩小,目前,留学市场正在由市级向县级延伸,调动基层教育和工商部门的积极性,更利于有效地实施市场监管的职能。
一般而言,留学中介广告的发布、经营的具体场地都在市一级的较多,纠纷也较多地出现在中心城市,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管不了,也不宜来管这些具体的经营业务,因此,基层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有所作为,属地管理迫在眉睫。
建议二,合法的留学服务机构跨省经营必须有个管理规则。
自2004年国务院取消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跨省开展业务活动审批以来,各留学机构特别是一些大的机构纷纷向全国各地扩张,眼下到了如火如荼的程度。跨省经营,使得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优秀的中介机构产品可以全国共享,但是,如果没有管理规则,其中则隐藏着极大的危机。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应该明确规定:合法的中介机构跨省经营,可以在全国各地进行广告宣传,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或异地挂靠经营,只能在注册地受理收费、签约等有关手续;如果在外地设立办事处,必须派出劳动关系在本部的员工;在各地媒体刊登广告,应持总部批准的广告稿,以明确责任。对挂靠经营、非法经营的查处,除工商、公安部门协同组织外,应该再加上劳动监察部门。一经查实,应给予被挂靠者处罚直至吊销资格证书。
建议三,规范中外合作办学中出国留学的操作。
大中院校的中外合作办学眼下很多,也是未来的一个方向。但是学生进入中国的学校学习中外合作的课程与最终是否能够出国留学则是两回事。出国要考虑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要获得外国使领馆的签证,有些国家还要事先得到当地移民局或入国管理局的批准,等等,不可知的因素很多,所有这些都是中国学校和外国学校所不能控制的,如果认为进入中国大学的中外合作办学班,就等于进入外国大学了,那就是误导。
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作出明确界定,在留学中介服务的问题上,大中院校不宜自己既办课程班也收中介费为学生办理出国手续,要么别收费,要么交由教育部批准的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办理。
来源:中国教育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