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移民局新出台的“最终优点判定”审理政策,全球教育网在此公布一个EB1B美国签证申请顺利获批案例,希望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
该案中的申请人是一个中小型高科技公司。受益人为一位2006年6月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发表文章24篇,独立引用文50 篇左右。为专业刊物和会议审稿约20次。
根据移民局最新审理政策,律师在帮助申请人准备证据时着重强调以下重点。
1、在该高科技领域的重要领先地位和研究成果。
EB1B申请中,申请人是美国雇主。对于高科技公司,特别是中小型高科技公司,移民局通常非常注重资格问题。其中包括:是否有足够的研究人员的证据、是否具备有案可查的研究成绩等。
在此,律师首先重点介绍该公司在其高科技领域的重要领先地位。这家公司是研发光学通讯技术设施的。因为光学通讯技术已经有一定发展历史,因此如果想证明该公司研究技术领先性,需要有经验的律师帮助申请人做大量研究工作,并与公司技术人员共同商定切入视角和具体证据。
2、外国受益人的3年全职研究经验。
自2010年初以来,移民局越来越重视外国受益人必须满足3年全职研究经验的要求。如果最后学位的毕业时间不足3年,则要求外国受益人证明其获得学位期间的研究被世界同行公认为成就突出。而本案的优势恰恰是外国受益人已于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
3、外国受益人的研究成就。
移民局新出台“最终优点判定”的审理政策,对EB1美国签证申请中外国申请人、受益人的个人成就证据给予提别关注。
为此,律师为该申请特别设立了 “最终优点判定”证据栏目和法律论述,以帮助移民官对该申请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的审理决定。
总结:律师的新经验是:“最终优点判定”证据栏目和法律论述,需由具体和客观的证据相互作为支持,才可以收到说服移民官批准该申请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