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 韩留学生被判三个月

发布时间:2011-7-8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韩国籍男子许某醉酒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海淀区一路口时将行人撞倒。昨天,市一中院以危险驾驶罪对许某判处拘役三个月。据悉,这是本市首例外国人“酒驾入刑”案。

    今年19岁的许某是北京一所大学文学院的留学生。据北京市一分检指控,2011年6月9日凌晨,许某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海淀区学清路成华园小区附近一路口时,将正在此处的行人撞倒。经鉴定,许某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92.2mg/100ml。事发后,许某被抓获归案。

    在庭审时,法院特地安排了一名韩语翻译,许某的韩国女友也到庭旁听。许某已在中国生活了四年,他对于法官和律师的大部分发言都可以听懂,并且可以用中文进行回答。

    被告人许某当庭表示认罪。许某回忆说,当时自己喝了五六瓶啤酒和两瓶韩国烧酒,在送朋友回宿舍的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案发时,有两个中国人在打出租车,许某驾驶摩托车撞倒了其中一位行人。经交警调解,许某当场赔偿被害人500元。经查,许某的摩托车没有挂车牌,他本人也没有摩托车驾驶执照。

    “我不了解中国的法律,不知道酒后驾车会被判刑。”许某说,他现在很后悔,希望法院可以对他从轻判决。许某的辩护律师表示,许某有自首情节,而且一贯表现良好,又是初犯,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官对他从轻处罚。

    在宣判中,法官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相关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许某驾驶摩托车撞人后欲逃跑,被行人拦下,双方发生纠纷,行人报警。许某留在现场并非为了接受危险驾驶的处罚,而且没有主动向警方交代自己危险驾驶的行为,因而不符合自首的条件。

    法院认为,许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由于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而可从轻处罚,判处他拘役3个月,罚金2000元。法院宣判后,对于是否上诉,许某表示尚未考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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