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侨报》报道,所谓永久居民身份,顾名思义是发给长期居住在美国的居民,而不是那些显然住在国外,而只是来美国探访的人士。因此入境移民官主要是判断某永久居民是否有意在美国永久居住,是否维持了持续的回美国意图,或是实际上是已打算放弃其永久居民的资格。对于不满半年的离境的绿卡人士,移民局不认为当事人中断了居留期,入境时的审查不会太严。除非特殊情况显示持卡人可能已放弃居留,或者是经常定期离境,构成一种模式而引起移民官的怀疑。
对于离境六个月以上的绿卡人士,移局会怀疑持有者是否已放弃居留权。很大程度上,这方面由入境移民官的主观判断来决定。考虑是否准予入境时,入境移民官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 家庭纽带状况:是否有家人或亲属定居在美国。
2. 工作或生意状况:是否有任何事业发展在美国,有无缴税,或是否申请豁免国外所得。
3. 在美经济和生活状况:是否在美有房地产或长期租赁的房子,银行存款,信用卡,会员证,车子,各类保险,证件,有无报税等。
4. 离境时间之长短、离境的目的与动机:如离境半年以上,是否有回美证。是否有任何证据证明此次长期离境的特殊理由。例如,身有疾病,照顾生病亲人、处理房地产等。如上所述, 出境六个月以上的绿卡人士,回美证是需要的,但是如果当事人与美国无任何千丝万屡的联系,单凭回美证和绿卡入境是不足以能维持绿卡的。移民官会综合以上几大因素来判断某绿卡人士时否已放弃美国的居民身分。对于有些每隔六个月就入境到美国报到一下的绿卡持有者。虽然入境时比较不会甚麽大问题,可是这样的六个月一次入境美国的纪录,一样不肯定能因此就保住绿卡身分,还是要由入境移民官作判断。因此绿卡人士在离开美国之前应为入境作好充分准备,应把所有能证明他没有企图放弃居民身分的证据放在一个方便的地方,随身携带以便出示给入境移民官。这些证据包括:报税资料:税单是很有利的证据证明绿卡人士有意图保持永久居民的身分,按时报税可以证明自己是以美国永久居民的身份向美国社会尽义务。在海外工作的美国永久居民,也应填写1040和1116表格,应咨询会计师,按比例计算上报的税金。美国税务法规定,美国的永久居民如果在海外工作,其年收入七万美元可以免税。亲属及家庭成员住址、工作性质及工作所在地等。如果离开美国的理由是被公司派到海外,公司的证明信讲明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性质是有必要的。房地产拥有权证明、银行帐户证明、信用卡、有效驾照、汽车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回美证(如果绿卡人士需要离开美国半年以上)。与美国当地社区有联系的证明:参加各种社会团体、联盟、会社等证明、各类会员证等。经常回美国,即使是短期停留的证明。绿卡人士必须谨慎采取尽可能多的措施,来证明自己没有放弃居民身份而保持绿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