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我省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委托省教育厅监管的经营风险保证金不得少于100万元。另外,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0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办法》规定,在我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要向当地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由省教育厅进行资格认定,颁发资格认定书。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为自费出国留学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入学申请和签证代理、组织安全教育、帮助联络和安排等服务活动。
《办法》同时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表外国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不得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另外,我省将建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档案,依托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和福建省教育厅网站,公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严重失信的市场中介组织将被定为重点检查对象,进行重点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