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6年国家公派留学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新办法后,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乙方),出国前均须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甲方,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留学人员应在领取出国签证和机票之前办理完毕签约公证、交纳保证金等手续。经过公证的《协议书》应按《协议书》中“第十四条”规定交各有关方面留存(经过公证的《协议书》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两位丙方担保人各一份,交存公证处一份。交甲方的一份,由留学人员在出国前领取签证、机票时交教育部有关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未通过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出国的人员,需将经公证的协议书径寄留学基金委秘书处法律事务部)。
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均应在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1)本部:北京朝阳门北大街六号,新中港万泰大厦七层,电话:65544467/68/69/70/71,传真:65544475,邮编:100027:(2)业务三部:海淀区中关村海龙大厦,电话:82663758/59/60/61,传真:82663754,邮编:100080。
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应在地方省、市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或高教局)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可给予必要的指导。
留学人员个人办理《协议书》公证手续时,应带两名丙方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同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切记: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留学人员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
有关保证人的经济担保数额,参照下表资助总经费平均标准,两位保证人应担保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后的差额部分。资助总经费平均标准大致为:
单位:人民币/元
留学期限 一类国家 二类国家
二年 25万 16万
一年半 19万 12万
一年 13万 8万
半年 8万 5万
三个月 5万 4万
(注:因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标准各国不一,实际资助费用以教育部制订的《国家公费留学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为准。)
乙方出国后如违反《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构成违约,应向甲方偿还协议中规定的有关费用,标准按照《协议书》中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交保证金数额、违约金比例标准及有关说明》执行。
关于德国赛德尔基金会、阿登纳基金会、艾伯特基金会、DAAD奖学金等项目进修待转人员的留学期限问题,先按两年(24个月)与基金委签约,待得到外方转读博士学位的正式许可并经基金委同意后,再同基金委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在办理签约公证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可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联系,联系电话:010-66413191;电子邮箱:falv@csc.edu.cn。
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约的留学人员领取已办妥的护照、签证、机票等,须出示(1)保证金交存单原件(2)经过公证的一份《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原件和(3)“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事务处受理签证(签注)凭证”。上述材料不齐备的留学人员,不能领取护照、签证、机票和报到证等。
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在验证留学人员《保证金收款证明》、代收已经公证的《协议书》原件一份(由留学服务中心将转交基金委)后,将发给护照、签证、出国机票以及到中国驻留学国使、领馆报到的《报到证》。前往部分国家的留学人员还可领取一定数额的外汇(详情请询问留学服务中心或集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