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监二[1992]1600号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吉林省、湖北省、四川省、贵州省、广东省、广州市计划委员会、交通厅(局)、税务局,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东风汽车公司:
为了落实党中央关于出国留学工作的指示,贯彻国办发[1992]44号文件精神,解决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实际问题,保护和促进发展国产汽车工业,经研究决定,准予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供个人自用的国产小汽车。现将购买汽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学习毕(结)业的和进修(包括出国进修、合作研究)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凭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聘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留证明和有效的进境申报证,持所在地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汽车准购单》,在其免税限量和从境外带进的外汇(含现金和支票)额度内,可用现汇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包括小型轿车、旅行车、吉普车)一辆。
二、购买汽车种类: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的“切诺基”、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桑塔纳”、天津微型汽车厂的“夏利”、广州标致汽车有限公司的 “标致505”、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的“奥迪”、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的“捷达”、“高尔夫”、神龙汽车有限公司的“雪铁龙”、国营长安机器厂的“奥拓”、贵州航空工业总公司的“斯芭鲁”及上述厂家生产的其它微型旅行车。
三、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的国产小汽车,视同免税进口,免征其关键件或成套散件进口五一节的关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以及特别消费税和横向配套费,车辆购置附加费。
四、为了保障留学人员和企业的利益,加强对上述免税汽车生产和销售的管理,供回国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的汽车,不进入流通领域和商业五一节。各生产厂家应予以优先供货。
五、供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自用的免税国产汽车,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不得转让或非法倒卖。具体监管年限及备案、管理手续参照海关对外商常驻机构及非居长期旅客进口机动车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海关批准过户或转让的车辆,各地交通部门凭海关出具的证明,办理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的过户和转让手续,并向新车主补征车辆购置附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