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贵金属外汇票证进出国境规定

发布时间:2007-5-29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规定  

  入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进入中国国境,数量不受限制;但是,必须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携入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复带出境,海关凭原入境申报单查验放行。

  入境人员将携入的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或者将汇入的外汇,兑成人民币,在离境前可以按规定将未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汇;出境时,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兑出外汇的证明查验放行。

  入境人员携带在中国境内购买的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制品出境,海关在国家规定的限额内凭出售单位的证明查验放行。

  出境人员携带外汇,人民币外汇票证出境,海关凭中国银行发给的证明查验放行。对境内中国银行开出或者售出的外币汇票、外币旅行支票、外币旅行信用证、人民币现钞保管证和存折保管证,由海关查验放行,中国银行不另行发给证明。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移居出境时携带黄金、白银、白金等贵金属及其制品,海关在国家规定限额内查验放行。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外国侨民和无国籍人所持有的人民币支票、汇票、存祈、存单等人民币支付凭证,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持有境外的债券、股票,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有关的各种证书、契约和含有支付命令的授权书、函件等,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已歇业的外国企业和已离境的外国侨民,要求将存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有价证券携带出境,必须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或者分局批准,海关凭批准的证件放行;但是,我国的证券、股票不得携带、托带或者邮寄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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