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
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凡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签约派出的留学人员,履行了《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约定,按期回国服务后,基金委按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将其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留学人员提取保证金的办法如下:
1、留学人员出国前应仔细阅读《出国留学人员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以下简称《证明表》)的各项内容,并携带《证明表》出国。
2、留学人员回国前,由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国家教委外事司印制)。留学人员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第一联之复印件贴在《证明表》第一页"CSC留学人员回国工作通知"栏的虚线框中,并带回国内。
3、留学人员应按《证明表》中要求认真填写第二、三、五、六、七项并附上有关材料。
4、留学人员回国向国内工作单位报到工作后,由工作单位在《证明表》相应的栏目"留学人员国内工作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盖章。
5、《证明表》应在留学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寄或送交基金委。
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法律事务部;
邮编:100031
电话:010-66413191,
传真:010-66413195。
6、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在审验上述材料后,出具"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由有关部门依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方式,将留学人员出国前交存的保证金本金和利息退还本人。
7、为方便留学人员,留学人员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取保证金:
(1)本人领取;
(2)委托他人领取:另须出具取款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书;
(3)划转:须正确写明户名、开户行及帐号;
(4)邮汇:须写明详细地址,汇款费用由留学人员本人承付。
8、已交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因故取消出国计划,凭国内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将"保证金收款证明"及留学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贴附于《证明表》,交由基金委法律事务部办理"提取出国留学保证金证明",然后由有关部门依照留学人员本人选择的提取方式,将保证金本息退还本人。存期未到、提前领取的按活期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