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人有效护照: 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
2) 4份由申请人签名并注明填表日期的申请表格,表格需以荷兰语,法语或者英语填写,希望使用用打字机填写,每份表格上需贴2寸照片一张。
3) 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 无犯罪记录公证书及其翻译。此证明需由上海外办或各省外办认证。此证明自其颁发之日起,只有6个月的有效期;如果申请人在最近5年内曾在外国居留过,那么还需提供该国政府相关机构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 结婚公证书: 结婚证的公证文本。
☆6) 出生公证书。
7) 由配偶居住地的比利时政府机构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现有住房条件适合夫妻共同居住。
8) A.由居住在比利时或其他国家的担保人为申请人所作的经济担保书。此材料可向担保人居住地的比利时市政府领取,填写后必须经过当地市政府认证;如果担保人不住在比利时,那么可向比利时驻该国的使领馆领取材料,填写后需经使领馆认证。由学生本人所作的经济担保不予接受;
B.担保人的经济能力证明 (银行证明/工资单/税单);
C.由比利时当地市政府签发的经济担保人在该市的登记证明;以及经济担保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居住在比利时的担保人),护照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 (非居住在比利时的担保人)或:配偶的奖学金证明,奖学金必须足够维持夫妇双方在比利时的生活(最低限额为40000比朗/月或1100美元/月)。
9)由比利时当地市政府签发的配偶在该市的登记证明,以及配偶的比利时身份证或比利时居留证的复印件。
10)两个注明申明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及电话的回邮信封 (用中文填写)。
注意: 所有材料均需一份原件及一份复印件(除第2、3条),护照(所有非空白页)及经济担保书复印两份;
所有材料需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
每周一到周四上午10:00至12:00接收签证材料,
领事馆只接受完整材料。
☆:所有由中国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材料在经比利时领事馆认证之前,需先经各省外办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