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其他出境、入境证件的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护照、出境、入境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1)持证人因非法进入前往国或者非法居留被送回国内的;(2)公民持护照、证件招摇撞骗的;(3)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