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劳工厅强调以小时计算薪水 吁华人业主注意

发布时间:2007-5-15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纽约州今年1月1日起实施最低时薪7.15元的法令,很多华人雇主自认为发出的薪水远超过最低标准,但还是遭到劳工厅重罚。对此,州劳工厅标准局长查理斯(Charles Desiervo)强调,业者要用小时来计算员工薪资,同时每周发给薪资单当作纪录,这样才会符合法令的规定方式。

  薪资须以“小时”计算

  纽约州今年实施了7.15元的最低时薪后,纽市许多华人业主纷纷因违规被课以重罚。州劳工厅标准局5月11日到法拉盛宣传相关法令,局长查理斯指出,由于州劳工法的薪资计算都架构在“时薪”基础上,所以业者要避免被罚,一定要以“小时”来计算薪水。

  收小费员工亦有最低时薪

  他指出,无论劳工身分为何,每小时最低薪资为7.15元,餐饮业有收小费的员工最低时薪4.60元,非餐饮业但有收小费的员工最低时薪5.40元,不过他强调,收小费的员工每小时的小费与最低薪资的总和,还是必须要超过7.15元。

  在加班费方面,查理斯强调,法律规定劳工每周工作40小时,如超过就得计算加班费,加班费要以员工薪资的1.5倍来计算,另外,如果劳工每天工作超过(含)10小时,雇主还要另外加发员工1小时的薪资。

  另外,该局的陈Stanley也指出,如果是蓝领阶级的劳工,州法规定必须每周发薪水,不可以像发给办公室员工一样,双周或每月给薪,但这些蓝领劳工的管理者可比照办公室员工的支薪时间方式。

  他强调,超时加班方面,州法律是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所以无论员工因生病或其它原因补上班,一周工作都不应不超过40小时,否则超过的部分都要按加班费计算。

  该局主管李振华也强调,很多餐厅老板以为外卖郎等员工所收小费已多,就没按法律支薪,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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