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适应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违规行为,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居民、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标准进行了调整,并修订了有关管理政策。
根据1996年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汇出入境实行不同的管理标准。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汇(包括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和外币有价证券)入境,必须向海关申报。居民个人携带等值2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携带等值5000美元以上的外汇出境,必须到外汇指定银行开立《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4000美元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汇出境,则需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携带证》。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间的经济、文化交往和人员流动日益密切,原来规定的标准已经不能满足个人在境外的合理日常需求,对个人的对外交往造成了一些不便,由此也形成了一些对外汇黑市的需求,客观上也增加了管理的成本。为此,《办法》提高了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标准,并同时统一了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的标准,简化了个人、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开立《携带证》的手续。
《办法》规定,今后海关部门在通关检查时只对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的外币现钞进行查验,而对其携带的汇票、旅行支票等外币支付凭证和债券、股票等外币有价证券,海关不再查验。
《办法》规定,今后居民和非居民个人携带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入境时必须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境时,持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记录的,携带不超过最近一次入境申报金额的外币现钞出境,海关予以放行;没有最近一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的无须向海关申报;携带外币现钞在等值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应当向银行申领《携带证》;原则上不得携带超过等值10000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应当向当地外汇局申领《携带证》。《办法》还规定,如无申报记录,“当天多次往返”和“短期内多次往返”人员,第二次以上出境时携带的外币现钞分别不得超过等值500美元和1000美元。
《办法》统一了居民与非居民个人在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方面的管理标准,将有利于满足居民个人正常携带和使用外币现钞的需求,抑制违法违规活动,也将有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掌握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情况,提高管理的效果与水平。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在《办法》中还强调指出,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违反本《办法》的,有关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