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的女儿要在日本结婚,邀请她到日本参加婚礼。在办理出国手续时,日本使馆要求何女士提供她与女儿的亲属关系证明。何女士出具了几年前的公证书,但日本使馆拒绝使用,说已过期了,要何女士重新办理。
当何女士来到公证处,要求依据旧公证书做新的公证书时,被公证处拒绝,要她重新开具单位证明信。
何女士不解,自己和女儿的关系又不会改变,公证书怎么会有过期一说呢?公证提示
北京市公证处刘星介绍,我国出具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时,不存在有效期的问题。但如果拿到国外用,可能会遇到期限问题。因为不少国家对公证书有期限的要求,当事人只有出具在期限内的公证书才能被认可。目前,各国对公证书有效期的规定不同,当事人最好先向使馆了解清楚后再办公证。
本案中,何女士与女儿在血缘意义上的关系自然不会改变,但法律意义上的关系却可能发生变化。比如当女儿被别人收养时,何女士从法律上讲就不再是她的母亲了。
此外,何女士办理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是用于出国的,这种公证书有时需要写明各方住址,而住址是随时会发生变化的。所以,公证处不能仅根据几年前的旧公证书证明现在何女士和女儿仍然是母女关系。
2006-8-2 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