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信息--申请程序

发布时间:2007-4-29 文字大小:  打印:打印此文

  自 1995 年 3 月 26 日起 , 一种全新的签证种类申根签证开始启用。申根签证在下列国家均有效 : 奥地利 , 比利时 , 丹麦 , 芬兰 , 法国 , 德国 , 希腊 , 冰岛 , 意大利 , 卢森堡 , 挪威 , 葡萄牙 , 西班牙 , 瑞典和荷兰。

  凡持有上述国家使领馆签发的在有效期的申根签证 , 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 , 均可在各申根国之间自由出入。如果您只出访其中一个申根国家 , 须到该国使领馆申请签证。如果您要出访多个申根国家 ,须到其前往的主要目的国的使领馆申请签证 ( 取决于您在哪国停留时间最长 ) 。如果您要出访多个申根国但并无出访的主要目的国 , 须在您的第一入境国的使领馆申请签证。

  请注意 , 得到签证并不意味着持证者也同时拥有入境申根国的权利。若未达到入境条件 , 持证者仍有可能被拒绝入境。有关入境的须知可在使领馆领取。

  选择正确的签证申请种类并递交正确的文件

  很多人认为申请签证非常麻烦而且耗费时间。但如果您事先做好旅行计划并计算好申请时间 , 到正确的使领馆递交申请 , 就可以解决这些问题。通常签证申请都要通过荷兰当局批复。受理周期为二周至三个月不等。

  请选择适合您前往荷兰目的的签证种类。完整填写申请表格 , 所有问题都必须回答。不完整的申请 材料会延长您的申请时间。按照要求准备好所有材料。注意 : 所有的材料都要原件。如果您事先做好复印 , 我馆将当场退还其原件材料。

  持有因私护照者必需本人亲自到使领馆递交材料。使领馆只接受 完整有序 的材料。帮助我们也就是帮助您自己。在签证申请过程中使馆会向您询问一些问题 , 高素质的中方翻译人员会帮助您理解这些问题。请完整 , 清楚 , 准确地回答这些问题。如果您的文件需要进一步的核实 , 使馆会通知您。如果需要进一步的信息 , 使馆会要求额外材料或翻译件 , 并把面谈安排到另一个日期。使馆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持有因公护照者不能自己来使馆申请签证。必须由您部委 / 外办的送签人员来递交申请并领取护照。

  签证费在申请签证时支付。此费用恕不退还。如果签证被拒绝 , 此费用将作为受理费。根据入境次数 , 停留期限和外汇兑换率的不同 , 签证费用在 300 元人民币至 600 元人民币之间。

  领取护照及签证 . 申请商务签证 , 使馆将签发一”护照领取单据”。申请其它种类签证 , 签证处将通过书信 , 传真或 email 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签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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